克劳斯被罚并被警告 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

2021年12月06日 110608阅读

   北京8月30日讯 外汇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(青汇罚决字〔2022〕1号)显示,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。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八条,对其警告,处罚款6万元。 

  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是A股上市公司,股票简称“克劳斯”,股票代码“600579”。 

  克劳斯2022年半年报中显示,公司是中国中化集团下属的化工装备行业公司,主营业务为橡塑机械及化工装备的研发、生产和销售,并为橡塑设备及其他化工装备提供系统的服务及解决方案。 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八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: 

  (一)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; 

  (二)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; 

  (三)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; 

  (四)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; 

  (五)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; 

  (六)拒绝、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。 

  以下为原文: 

  

 

 

(责任编辑:华青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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